公司收入汇入个人账户有风险吗?
公司收入汇入个人账户有风险吗?
资金进入个人账户,税务机关也不查,所以就不交税;另外,个人账户的资金,自己愿意咋花就咋花,没有任何限制。于是,这种套路也几乎成了众多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必选策略。
然而,事情真的会如此“一帆风顺”吗?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2017年,北京市A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某公司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国税稽罚[2017]**号),主要内容如下:A区国税稽查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M在工商银行和兴业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进行检查,发现以上两个账户(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合计汇入金额4,197,447.08元。
调查发现,上述两个账户是用于收取客户汇入的购货款,收取金额共计4,197,447.08元(不含税金额为3,587,561.61元),其中:1,368,229.53元已经在2013-2014年期间确认了收入纳税申报,剩余2,219,332.08元应在2013年度应申报而未申报,应追缴增值税税款共计377,286.46元。公司2013年度应申报而未申报收入2,219,332.08元,确认成本1,813,269.08元,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406,063元,应追缴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101,515.75元。
处罚决定:A区国税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决定对公司少缴增值税377,286.46元、企业所得税101,515.75元分别处以0.5倍的罚款,金额合计239,401.11元。
案例中只是给出了处罚情况,对于企业而言,除了要缴纳罚款之外,还需要将未缴纳的税款478,802.21元(377,286.46+101,515.75)及滞纳金(每逾期1天,加收应缴未缴税款额的万分之五)一并缴纳。
里里外外算下来,该交的税一点都没少,而且还要搭上滞纳金和罚款,得不偿失!
这个案例给很多企业的老板敲响了警钟,具有很好的警示作用。这就是明确告诉大家,不要总想着用个人账户转移公司收入,以逃避公司应缴纳的税款。税务稽查,不仅要查公司的账户,有关人员——尤其是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账户也要稽查!
所以,企业的税收筹划,不是道听途说后走“歪门邪道”,而是要在熟知税收法规后利用税收政策走“光明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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