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符合规定的“预收款”应该如何开具发票?
建筑企业符合规定的“预收款”应该如何开具发票?能不能开“不征税”普票?开收据都行!
昨天谈到了建筑企业的预收账款,根据财税2017年58号文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上述文件很明确建筑企业的预收款只有预交增值税义务,暂时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建筑企业应该开具什么票开具,关键看发包方认可哪一类?第一,建筑企业可以开具普通收据,待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时再开具相应进度款发票;第二,可以开具“612建筑企业预收款”的不征税普票,待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时再开具相应带税率的发票;第三,直接开具相应带税率的发票,但增值税纳税义务即产生。前面两种的关键前提是必须要按规定预交增值税,第三种享受不到财税2017年58号文给予的政策,税金得提前支出了。
部分地区税务机关不认可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可以开具“612不征税”发票,理由是没有文件规定建筑企业的预收款可以如此开票。确实没有文件明确这么规定,但是税控系统中有这个税目,根据财税2017年58文修改建筑企业预收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为预交义务的动机判断,建筑企业开具“不征税”发票并无不妥,因为建筑业预收款不征税不是免税,只是暂时不交,迟早还是要交的。个人觉得有这个争议正常,不确定是否可以开“不征税”发票也正常,可以逐级反馈,而不是直接拒绝。因为一些税务机关不让建筑企业开“不征税”发票,所以很多企业要么直接开带税率的发票,提前支出的税金,对应的资金成本影响了利润;要么索性不开票,连预交都不交了,反而违法了税收法规。
建筑企业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建筑企业暂不确认收入;发包方凭此作为账款往来的结算凭证,不计入成本费用;作为发包方也不用担心“不征税”发票用不了,在会计处理本身应该计入“预付账款”,等待建安成本正式发生以后再从“预付账款”中转入相应的成本科目,届时建筑企业将开具带税率的发票。建筑企业在开具”不征税“发票的当期,应当注意纳税申报,不要画蛇添足,待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相应税率的进度款发票时再进行申报。
铁蛋个人觉得税企争议本不应该出现在能不能开“不征税“发票上,这是小节。焦点应该关注建筑企业收到的款项到底是“预收款”还是“进度款”,“预收款”的定义如何界定?是工程开工前收到的款项就算预收款,还是收到的款项只要超出审定的工程量就算预收款,还是合同或者开工证标明的开工时间之前收到的款项?双方有可能产生争议。预收款在合同中应该如何约定,下次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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