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黑名单——不可承受之痛
税收黑名单——不可承受之痛
2016年4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予以公布(纳入“黑名单”),对涉案企业和当事人与其他部门一起,联合进行惩戒。
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黑名单标准)
符合什么条件的纳税人会被列入“黑名单”之内呢?
2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移出黑名单的条件
一旦纳入黑名单,是否就意味着纳税人永世不得翻身?永远在“阳光下暴晒”,从此“无颜再见江东父老”?
按照24号公告的要求,符合下列特定情况的,可以从“黑名单”中移出:
24号公告第九条规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决定,只将案件信息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
案件信息已经向社会公布后,当事人符合前款规定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决定,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
24号公告第十条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但同时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案件信息一经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将作为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记录永久保存(注:可能已经移出“黑名单”,但信用污点一直存在)。
三、惩戒措施
一旦被纳入“黑名单”,纳税人会有什么惩罚措施呢?
2014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改委等20个部门发布《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4〕3062号,以下简称3062号文)。对纳税“黑名单”的纳税人进行联合惩戒。
(一)惩戒对象
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
2、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
3、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
4、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二)惩戒措施
按照3062号文的规定,对“黑名单”内的当事人,共列举了18种惩戒措施,在此列示几种常见的供读者参考:
1、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
2、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3、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当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
4、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和动车等高消费惩戒措施。
5、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6、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对当事人在确定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予以参考,进行必要限制。
7、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8、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四、友情提示
过去你逃避税款挣得盆满钵满,今天或许还能“笑逐颜开”,再不加强企业的规范管理,明天你或许就无法“安静地走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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