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软件还是技术服务?
销售软件还是技术服务?
一、销售软件和提供技术服务的税率适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服务,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
按照上述规定,A公司如果按销售软件处理,增值税实际税负可以控制在3%;如果按提供技术服务处理,增值税实际税负取决于进项税额的大小,最终结果可能会超过3%。
A公司经过比较发现,按提供技术服务处理的话,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A公司是否可以选择按销售软件处理呢?
二、销售软件和提供技术服务的界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二条规定: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在一般商品买卖中,买卖行为只要发生,商品的所有权即发生变更。而软件产品买卖中,买卖行为发生后,软件的所有权并不发生变更,软件产品销售的是使用权。如果销售软件所有权,就变成了“技术转让”,而不是“软件商品销售”。
因此,对于A公司而言,在将登录名和密码交付用户时,把“XX图形三维演示系统”的使用权交付给了用户,相当于销售了一套网络版软件。
在用户使用软件的过程中,A公司提供的升级、维护,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不属于销售软件时所提供的服务,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营改增”后,该类服务应该按照“信息技术服务”中的“软件服务”按6%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友情提示:软件销售、软件(技术)服务、软件(技术)转让是一个看似简单,操作复杂的问题。由于销售软件产品、技术转让可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在具体实施中,如果在合同中未做详细区分,很可能会导致无法正常享受税收优惠,或者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被税务机关追缴。
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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