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辽阳银行招聘考试公共基础学习笔记: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
(1)互相尊重:
银行业从业人员之间应当①互相尊重,②不得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声誉的言论,③不得捏造、传播有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谣言,或④对同业人员进行侮辱、恐吓和诽谤。
(2)交流合作:
银行业从业人员之间应通过日常信息交流、参加学术研讨会、召开专题协调会、参加同业联席会议以及银行业自律组织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促进行业内信息交流与合作。
(3)同业竞争(出题点集中):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同业间公平、有序竞争原则,在业务宣传、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4)同业竞争行为规定:
①坚持公平、有序竞争原则;
②不得恶意抢夺客户;
③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④不得以非正常价格开展业务或恶意串通制定垄断价格;
⑤不得虚假陈述;
⑥不得使用内幕交易、关联交易等手段。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泄露本机构客户信息和本机构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以及新的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刺探、窃取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和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窃取、侵害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
银行业从业人员之间应当①互相尊重,②不得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声誉的言论,③不得捏造、传播有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谣言,或④对同业人员进行侮辱、恐吓和诽谤。
(2)交流合作:
银行业从业人员之间应通过日常信息交流、参加学术研讨会、召开专题协调会、参加同业联席会议以及银行业自律组织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促进行业内信息交流与合作。
(3)同业竞争(出题点集中):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同业间公平、有序竞争原则,在业务宣传、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4)同业竞争行为规定:
①坚持公平、有序竞争原则;
②不得恶意抢夺客户;
③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④不得以非正常价格开展业务或恶意串通制定垄断价格;
⑤不得虚假陈述;
⑥不得使用内幕交易、关联交易等手段。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泄露本机构客户信息和本机构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以及新的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刺探、窃取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和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窃取、侵害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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