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辅导资料:房产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自建成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房的,从办理验收手续次月起纳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的,从使用当月起计征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地产,自房产证签发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产使用或交付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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