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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辅导资料:房产税征收管理

来源: 2017-09-05 10:29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自建成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房的,从办理验收手续次月起纳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的,从使用当月起计征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地产,自房产证签发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产使用或交付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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