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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重庆市中国烟草招聘考试法学类知识点:审判委员会

来源: 2020-02-19 18:16

审判委员会

1.组成和任免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各级人民法院均设立审判委员会,审委会由院长、庭长和资深审判员组成。参加审委会的成员称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2.任务

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复杂或者疑难的案件,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3.审判委员会职权

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审委会在对案件的实质处理上的职权,决定而它在诉讼中的地位,表明其具有审判组织的性质。

4.审委会讨论的案件范围

(1)应当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

拟判处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2)可以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

①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新类型;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以及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②独任审判的案件,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不能,可以委托副院长主持)。

5.合议庭复议和审委会复议

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应当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复议后作出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

6.合议庭讨论原则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和其他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各委员权利平等。审判委员会表决案件,应当在合议庭审理的基础之上进行,并应充分听取合议庭成员关于审理和评议情况的说明,慎重地考虑合议庭的评议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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