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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太原轨道交通]《太原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拟禁止带动力装置平衡车上路

来源: 2018-11-13 18:06

  道路交通管理体现着城市的治理水平和文明程度,影响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市民生活的幸福指数。11月4日,山西晚报记者从太原市人大常委会获悉,经太原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审后的《太原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经修改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1月30日前,有意见、建议可参与提出。

   《条例(草案)》共十章九十条,分别就交通规划与建设、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停车管理、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理、综合治理等方面作了规定。
其中,在交通规划与建设方面,《条例(草案)》提出,坚持慢行优先,改善慢行交通环境,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间。同时,城市道路应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混合通行且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道路,应当设置隔离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交叉路口应当采用立体行人过街方式。
   在车辆和驾驶人方面,《条例(草案)》提出,机动车和按照规定应当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以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车辆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禁止下列车辆上道路行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燃油车辆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的带有动力装置的二轮、三轮车;带有动力装置直立驾驶的单轮、二轮平衡车。
   此外,不得擅自在车辆上改装、使用无消声器或者消声器不合格的排气管、高音喇叭、大功率音箱、遮阳篷以及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不得非法改变车身颜色、加高或者降低机动车底盘等改变机动车外观构造和技术数据。禁止采取他人替代、替代他人或者介绍替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的方式,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在道路通行规定方面,《条例(草案)》提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需要,依法对机动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理措施。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采取交通管理措施,应当向社会公告,并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对货运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措施应当向社会公告。
   11月30日前,有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参与提出。通信地址:太原南内环街158号,邮编:030083;电子邮箱:tyrdfzw@126. com;电话:0351-7522316;传真:03517336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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