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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合肥轨道交通]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轨道交通运营场所乘客行为和商业活动的通告》

来源: 2018-11-16 10:25

 合肥轨道交通禁止16类行为、活动 最高处罚3万

为保障我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运营秩序,营造安全、文明、有序乘车氛围,依据《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规,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合肥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于4月25日联合发布《关于规范轨道交通运营场所乘客行为和商业活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明确禁止16类行为、活动,违者将面临50~30000元不等的经济处罚。

轨道交通运营场所明确禁止16类行为、活动

根据《通告》,在我市轨道交通运营场所内禁止的行为主要分为16类,具体包括:

一、擅自涂写、刻画或者张贴物品;

二、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核)、纸屑、包装物;

三、揽客拉客、乞讨、演艺、散发宣传品;

四、擅自摆摊设点或者从事其他销售活动;

五、堵塞通道、出入口;

六、躺卧、多占或者踩踏座位,追逐打闹;

七、在车站或者车厢内使用滑板(轮滑)、溜冰鞋、平衡车、骑独轮车;

八、散布虚假消息;

九、滋事斗殴、酒后闹事、猥亵他人或者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十、拦截或者阻碍车辆正常运行;

十一、在车站付费区及车厢内饮食(婴儿饮食除外);

十二、强行上下车,强拉、敲打安全门、屏蔽门、列车车门或者阻挠其正常开关;

十三、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桥梁、通风亭(井)、消防控制区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十四、攀爬、跨越或者推挤围墙、栅栏、栏杆、闸机、机车、安全门、屏蔽门等设施;

十五、擅自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拍摄影视作品、设置广告或者商业网点等活动;

十六、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违反运营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快闪”、表演秀、行为艺术被明确禁止

自我市轨道交通1、2号线分别于2016年底、2017年底相继开通运营以来,在轨道交通车站、列车车厢等公共场所内,曾多次出现未经许可、擅自组织开展的“快闪”、表演秀、行为艺术等行为、活动,其中大多涉嫌为商业性质活动。

据《通告》发布部门介绍,上述这些行为、活动对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秩序都会产生一定影响,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轻则易引发人群聚集、阻碍客流通行,重则可能引发意外,导致发生乘客受伤、踩踏事件、车站封闭、线路停运等各类安全事故。因此,《通告》将这些行为、活动都列入了“揽客拉客、乞讨、演艺、散发宣传品”行为或“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违反运营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范围之类,明确予以禁止。

违反禁止行为最高面临3万元处罚

根据《通告》,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实施禁止行为、活动,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人员、集体或单位,都将面临相应经济处罚,甚至将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有第一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由合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有第十一项至十四项和第十六项行为之一的,由合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有第十五项行为的,由合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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