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福建省军队文职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一) 明示形式
明示形式,是指行为人明确表达内心意思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及视听形式等其他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它又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法定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是指法律只一般地要求行为人用文字符号等来进行意思表示的方式。如常见的书面合同、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等数据电文,往来信件等。一般书面形式,或为当事人约定采用,或为法律规定采用。如果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特殊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除了用文字符号表达其意思外,还须经有关机关确认的形式。它一般包括公证形式、鉴证形式、审核登记形式和公告形式等。特殊书面形式除具有证据效力外,还往往具有成立效力及生效效力。
(二) 默示形式
默示形式,是指在行为人不明确表达内心意思的情况下,根据其行为判定行为人内心意思的形式。包括推定形式和沉默形式。
1、推定形式。推定形式是指在行为人不明确表达内心意思的情况下,根据其作为判定行为人内心意思的形式。例如甲、乙两公司在未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况下,甲公司向乙公司发货,乙公司接受货物且未提出任何异议的行为可推定为乙公司有购买甲公司货物的意思。此时如果该合同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即可推定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且生效。推定行为实际上就是通过行为人实施的积极作为,推定出行为人已做出要达到某种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
2、沉默形式。沉默形式是指在行为人不明确表达内心意思的情况下,根据法律特别规定判定不作为行为人内心意思的形式。例如,依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两个月内未公开表示放弃的,可视为其接受继承。需要说明的是,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否则不作为的默示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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