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招聘考试面试热点:《文物保护法》
毋庸置疑,文物古迹被破坏乃至被拆除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但是我们在痛心、惋惜的同时,更应该关注到目前文物保护现状堪忧背后反映出的深层次原因。第一,经济发展需要和城市化浪潮的冲击。由于经济发展和项目建设的需要,目前一些个人乃至于地方政府、文物法人故意在文物保护区域内进行经济建设活动乃至于对文物古迹进行破坏性拆除。而在一些地方为了发展旅游业,热衷于复建古镇、古村,但部分官员惯于大拆大建、建新如旧,却不修旧护旧,非得拆了重修,如此“除旧布新”,反而造成对文物的新一轮破坏。第二,基层文保部门力量薄弱。
目前不少文物点分散且偏远,周围地域环境差,与此同时,除了一些有级别的文物点设有专门的机构进行保护外,绝大部分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此外,作为地方主管单位的文保部门,机构编制少、专业技术人员较少、经费缺乏,这些都导致了无法对区域内的文物点进行有效的管理和保护。第三,处罚力度弱、违法成本低。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将不可移动文物区分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两大类。其中后者占到总量的85%,但缺乏明确的保护管理制度,成为文物破坏、损毁的重灾区。并且目前很多破坏行为主要集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属非主观意识行为,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此类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最高只能给予50万元罚款。如果项目方上报就会导致项目停工,原竞拍的土地无法使用,因此在停工的风险和巨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下,大多数开发商都会选择继续施工,一旦被发现再缴纳50万元罚款了事。
因此,为了真正做好文物的保护工作,避免公民和企业、政府机关等文物法人对文物的破坏,守护好祖宗给我们留下的宝贵财富,我们必须要切实做好各项文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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