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福建省农村信用社招聘考试行测知识: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主要体现为:①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以及如何参加民事活动,②民事主体应当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就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中止达成合意,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有权依其意愿自主做出决定,并对其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愿负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