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会计处理原则
除合营方对持有合营企业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以外,其他合营安排中的合营方 应当确认自身所承担的以及按比例享有或承担的合营安排中按照合同、协议等的规定归 属于本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及费用。该处理方法一定程度上类似于比例合并,但与 比例合并又存在差异。具体如下:
合营方应当确认其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下列项目,并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 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是确认单独所持有的资产,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 产;二是确认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承担的负债;三是确认出售其 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四是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 的收入;五是确认单独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
合营方可能将其自有资产用于共同经营,如果合营方保留了对这些资产的全部所有 权或控制权,则这些资产的会计处理与合营方自有资产的会计处理并无差别。
合营方也可能与其他合营方共同购买资产来投入共同经营,并共同承担共同经营的 负债,此时,合营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在这些资产和负债中的利益份 额。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来确认在相关固定资产中的利益份额, 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来确认在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中的份额。共同经营通 过单独主体达成时,合营方应确认按照上述原则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本企业的份额确认共同承担的负债。但合营方对于因其他股东未按约定向合营安排提供资金,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或相关合同约定等规定而承担连带责任的,从其规定,在会计处理上应遵 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的要求。
有关合营合同的安排通常描述了该安排所从事活动的性质,以及各参与方打算共同开展这些活动的方式。例如,合营安排各参与方可能同意共同生产产品,每一参与方负 责特定的任务,使用各自的资产,承担各自的负债。合同安排也可能规定了各参与方分 享共同收入和分担共同费用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每一个合营方在其资产负债表上确 认其用于完成特定任务的资产和负债,并根据相关约定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份额。当 合营安排各参与方可能同意共同拥有和经营一项资产时,相关约定规定了各参与方对共 同经营资产的权利,以及来自该项资产的收入或产出和相应的经营成本在各参与方之间 分配的方式。每一个合营方对其在共同资产中的份额、同意承担的负债份额进行会计处 理,并按照相关约定确认其在产出、收入和费用中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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