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营方向共同经营投出或者出售不构成业务的资产的会计处理
合营方向共同经营投出或出售资产等(该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在共同经营将相关资产出售给第三方或相关资产消耗之前(即,未实现内部利润仍包括在共同经营持有的资产账面价值中时),应当仅确认归属于共同经营其他参与方的利得或损失。
如果投出或出售的资产发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的资产减值损失的, 合营方应当全额确认该损失。该规定与合营方对合营企业投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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