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福建省国家电网官网招聘考试法学备考资料:别除权
别除权
(一)别除权的概念
别除权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是担保物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不同称呼而已。
(二)别除权的行使
(1)别除权的标的物不得用于清偿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因为“特定财产要用于特定目的”。
(2)破产程序开始后,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必须经依法申报并确认。
(3)别除权标的物虽为债务人财产,归管理人管理(除已被担保权人占有的外),但不划入破产财产,而由该别除权人在破产宣告后个别地、排他地在集体清偿以前单独优先受偿。
(4)例外。在建工程价款优先于别除权清偿,在建工程价款优先权与建筑物抵押权同时并存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作为法定抵押权优先于约定抵押权受偿。
(5)行使方式。
别除权人占有标的物的→直接将拍卖、变卖后以价款偿还债务。
别除权人未占有标的物的→向管理人主张权利。
(6)清偿余额和差额。
别除权标的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应当归入破产财产,其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不足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通过清算分配程序受偿。
(7)别除权标的物的回赎.
【关联法条】《企业破产法》第37条 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收回质物、留置物。
第110条 享有本法第109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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