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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福建省国家电网官网招聘考试法学备考资料: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

来源: 2020-01-27 13:56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

(1)原告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被告:公司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3)解散公司之诉与清算之诉不得同时主张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公司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4)财产、证据保全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5)调解与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注意】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注销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债权人。

(6)判决的效力

人民法院对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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