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福建省国家电网官网招聘考试法学备考资料:特殊情形下期间的计算
(一)期间的重新计算(机关改变、程序重来)
期间的重新计算,是指由于发生了法定的情况,原来已进行的期间归于无效,而从新发生情况之时起计算期间。重新计算期间仅适用于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
(1)另有重要罪行的: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注意】
“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和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
(2)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3)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后,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或者审理期限。
(4)改变管辖的:对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办案期限。
(5)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至检察院或提起公诉至人民法院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期限重新计算。
(6)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发现适用简易程序不当,依照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审理期限从决定转化为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7)发回重审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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