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福建省国家电网官网招聘考试法学备考资料:逮捕的变更、撤销或解除
逮捕的变更、撤销或解除
(一)启动方式
1.依职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注意】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无需报请检察院批准。
2.依申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二)变更的情形
主要项目 |
具体内容 |
可以变更逮捕的 |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疾病) 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孕、乳) ③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唯一抚养人) |
应当变更逮捕的 |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 ①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量刑非羁押) ②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刑期折抵完毕) ③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羁押超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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