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福建省国家电网官网招聘考试法学备考资料:逮捕的执行程序
逮捕的执行程序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接到执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是:
1.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
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
2.必须出示逮捕证
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捺指印。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捺指印的,应在逮捕证上注明。
3.羁押、通知家属、讯问
(1)羁押: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区别于拘留)。
(2)通知家属: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区别于拘留),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3)讯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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