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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福建省国家电网官网招聘考试法学备考资料: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机关

来源: 2020-01-28 12:17
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机关

我国《宪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1)逮捕的批准机关:检察院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要求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批准权。

(2)逮捕的决定机关:检察院、法院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依法有权自行决定逮捕。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中,对被告人需要逮捕的,人民法院有决定权。

(3)逮捕的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逮捕的执行权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或批准逮捕的都必须交付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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