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与私法
传统的法律体系是由公法和私法两大结构要素构成。
公法主要是指关于国家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公法调整公共利益,涉及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公法以行政法和刑法为。
私法主要是指关于个体与个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私法调整私人利益 ,涉及的主体为私人。私法以民法和商法为。
传统公法的典型表现是强行干预;传统私法的根本特征在于自行调节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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