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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福建省中国烟草招聘考试法学知识:破坏交通工具罪

来源: 2020-02-06 16:12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正在使用”交通工具,尚未、已经造成严重后果。

  ①侵犯对象:已投入交通运输,随时可能开动的交通工具(不含制造、维修、储存)。

  ②破坏行为须“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才能构成本罪。

  ③若以放火、爆炸方式破坏“尚未使用”的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放火罪、爆炸罪。

  ④行为人盗窃、毁坏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若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则只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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