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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福建省国家电网官网招聘考试财会类知识:债权人的利益要求与协调

来源: 2020-02-10 16:45

 债权人的利益要求与协调

当公司向债权人借入资金后,两者也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债权人把资金借给公 司,要求到期时收回本金,并获得约定的利息收入;公司借款的目的是用于经营,两者 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

债权人事先知晓借出资金是有风险的,并把这种风险的相应报酬嵌入利率。通常要 考虑的因素包括:预计公司新增资产的风险、公司未来的资本结构等。

但是,借款合同一旦成为事实,债权人把资金提供给公司,就失去了控制权。股东 为了自身利益可以通过经营者伤害债权人的利益,可能采取的方式有:

第一,股东不经债权人的同意,投资于比债权人预期风险更高的新项目。如果高风 险的计划侥幸成功,超额收益归股东独享;如果计划不幸失败,公司无力偿债,债权人 与股东将共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尽管按法律规定,债权人先于股东分配破产财产, 但多数情况下,破产财产不足以偿债。所以,对债权人来说,超额收益肯定拿不到,发 生损失却有可能要分担。

第二,股东为了提高公司的利润,不征得债权人的同意而发行新债,致使旧债券的 价值下降,使旧债权人蒙受损失。旧债券价值下降的原因是发新债后公司负债比率加大, 公司破产的可能性增加。如果公司破产,旧债权人和新债权人要共同分配破产后的财产, 使旧债券的风险增加,价值下降。尤其是对于不能转让的债券或其他借款,债权人没有出售债权以摆脱困境的出路,处境更加不利。

债权人为了防止其利益被损害,除了寻求立法保护,如破产时先行接管、先于股东分配剩余财产等外,通常会采取以下制度性措施:

第一,在借款合同中加入限制性条款,如规定贷款的用途、规定不得发行新债或限 制发行新债的额度等。

第二,发现公司有损害其债权利益意图时,拒绝进一步合作,不再提供新的贷款或 提前收回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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