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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南方电网招聘考试财会知识: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来源: 2020-02-13 14:42

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财政部确定的一项重要扣除项目是,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这项扣除政策的基本立法意图是,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从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开发房地产,再将生地变为熟地后转让,开发周期长,投入资金量大,为了给正常房地产开发以合理的投资回报,因此,在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时,不仅可以从转让收入中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缴纳的有关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规定费用,以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而且,还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加计20%的扣除。这样,就可以保证一般正常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取得基本的投资回报,以调动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积极性。

但是,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在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不得加计扣除。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投机行为。

此外,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可以根据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房价和是否作为转让收入,确定能否扣除:(1)如果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则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相应地,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代收费用可以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2)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征税。相应地,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代收费用就不得在收入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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