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南方电网招聘考试财会知识:土地增值税的概念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L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属于不动产,对土地课税是一种一占老的税收形式,也是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有些国家和地区将土地单列出来征税,如土地税、地价税、农地税、未开发土地税、荒地税、城市土地税、.土地登记税、土地转让税、」:地增值税、土地租金税、土地发展税,等等。有些国家和地区鉴于土地与地而上的房屋、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密不可分,对土地、房屋及其他附着物一起征税,统称为房地产税、不动产税、财产税等。
对土地征税,依据征税的税基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财产性质的土地税,它以土地的数量或价值为税基,或实行从量计税,或采取从价计税,前者如我国历史上曾开征的田赋和地亩税,后者如地价税等。这类土地税的历史十分悠久,属于原始的直接税或财产税。另一类是收益性质的土地税,其实质是对土地收益或地租的征税。
新中国成立以来,虽然先后开征过契税、城一市房地产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但这些税种大多属于传统的土地税,有的还带有行为税的特点,调节房地产市场的力度很有限。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伉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于1995年1月27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开征土地增值税,这是我国(除台湾地区外)第一个专门对土地增值额或土地收益额征税的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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