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福建省中国烟草招聘考试法学类知识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
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
【关联法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适用前提:欺诈行为。
(2)赔偿金额:损失+价款的3倍(若价款3倍不足500元的,赔500元)。
(3)法律另有规定。
此处的“法律另有规定”指《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因此,当产品为食品时,赔偿金额为:损失+价款10倍/损失3倍(不足1000元的,赔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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