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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福建省中国烟草招聘考试法学类知识点:所有主体连带责任

来源: 2020-02-18 16:59

法律责任承担

(1)“无主”虚假广告——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先行赔付义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民事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工商局)予以惩处(行政责任)。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2)“有主”虚假广告——广告主

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经营者(即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关系生命健康的虚假广告——所有主体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本条是对广告代言人的责任规定)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本条是《广告法》对所有主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4)非关系生命健康的虚假广告——过错责任

非关系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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