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福建省中国烟草招聘考试法学类知识点:股东出资瑕疵的责任
股东瑕疵出资责任,是指当存在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增资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等的情形时,股东应当对设立时的发起人、对公司、对债权人所承担的责任的总称。
未履行出资义务: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迟延出资、出资不实、出资不足等。
1.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1)对其他发起人:违约责任。违反了出资协议的约定,按出资协议向其他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
(2)对公司的责任:补足出资+发起人之间连带责任+有限公司知情受让人连带。
①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
②公司其他发起人与该出资瑕疵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此处发起人仅指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不包括公司成立后新加入的股东。
③有限公司知情受让人与该出资瑕疵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④知情受让人可以向该股东追偿。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对债权人的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补充赔偿责任+发起人连带+有限公司知情受让人连带+一次责任。
①责任范围:未出资本息范围内。
②适用条件: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③发起人和有限公司知情受让人与该出资瑕疵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此处发起人仅指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不包括公司成立后新加入的股东。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向该股东追偿。
④一次责任。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出资评估不实的责任
出资不实是指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1)对其他发起人:无违约责任。
(2)对公司的责任:补足+发起人连带。
该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其他发起人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此处发起人仅指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不包括公司成立后新加入的股东,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股东追偿。
(3)对债权人的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实价与章程所定价额的差价本息范围内+补充赔偿责任+发起人连带+一次责任。
①责任范围: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与章程所定价额的差价。
②适用条件: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③一次责任。
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公司成立后增资时的出资瑕疵
“增资”是在公司成立之后追加注册资本,增资时的出资瑕疵是指承诺追加出资的股东未出资或未全面出资。此时的责任承担如下:
(1)对其他发起人:无责任.
(2)对公司的责任:该股东应履行全面出资义务+公司董事、高管过错责任。
(3)对债权人: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补充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