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福建省中国烟草招聘考试法学类知识点:出资的法定形式
出资的法定形式
股东出资形式实行法定主义,货币以及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都可以用于出资,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
出资禁止: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的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
1.货币出资
(1)货币出资没有比例和数量的限制。
(2)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注意】背后的法理,货币是特殊动产,属于种类物与可替代物,占有即所有,故用来源不合法的货币作为出资,完成交付,即成为公司的货币,出资有效,只不过出资人获得的股权不合法,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司法拍卖、变卖其股权而已。
2.非货币出资(非货币财产需可评估、可转让)
(1)实物出资
实物出资包括:房屋、车辆、设备、原材料等,要求以实物所有权出资。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关联法条】《物权法》第106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注意】本条是公司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更加明确了公司作为独立人格的地位,其和自然人一样,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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