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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福建省军队文职招聘考试法学知识: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来源: 2020-02-22 13:26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为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狭义上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广义上的主体还应包括劳动者的团体组织。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关系

广义的劳动关系

广义上的主体不仅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还包括劳动者的团体组织

狭义的劳动关系

(1)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是特定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注意:非上述劳动关系主体之间发生的雇佣关系不由劳动法调整

(2)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是在职业劳动、集体劳动、工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注意:私人雇佣劳动关系和农业劳动关系、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关系等不由劳动法调整

(3)劳动关系具有人身、财产关系的属性。

注意:①不具有财产关系属性的无偿、义务、慈善性劳动关系不由劳动法调整

②劳动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区别: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主体之间因交换物化了的劳动(劳动成果)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而劳动法调整的是用人单位将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物化的交换关系

(4)劳动关系具有平等、从属关系的属性

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劳动行政管理方面的社会关系

主要指劳动行政部门、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因行使劳动行政管理权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力资源配置服务方面的关系

如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为人力资源的配置与流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

社会保险方面的社会关系

国家和地方社会保险机构与用人单位及职工劳动者之间因执行社会保险制度而发生的关系

工会组织关系、工会监督方面的社会关系

工会在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活动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

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社会关系

劳动争议的调解机构、劳动争议的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与用人单位、职工之间由于调处和审理劳动争议而产生的关系

劳动监督检査方面的社会关系

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卫生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监督、检查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而产生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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