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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福建省军队文职招聘考试法学知识:不动产登记簿

来源: 2020-02-22 13:43

不动产登记簿

(1)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2)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3)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①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②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③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④其他相关事项。

(4)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①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②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

(5)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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