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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福建省农信社招聘考试法学背诵考点:死刑执行的变更

来源: 2020-04-05 11:34

死刑执行的变更

1、死刑执行的变更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停止执行”和“暂停执行”。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法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法,由最高法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

2、上述前两种情况下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法院院长在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对于因上述第三种原因停止执行死刑的,应当报请最高法依法改判。

3、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暂停执行,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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