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法院自身启动再审程序(本院院长+审委会)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权力,应由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共同行使,即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注意】
(1)如果院长发现原属本院第一审,但又经上一级人民法院二审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则只能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意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再审。
(2)只有终审法院才可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启动再审程序,例如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由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裁定,则二审法院可以对该案启动再审,一审法院不可;再如,对于被判死刑的案件,核准死刑的法院为终审法院。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