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福建省农信社招聘考试法学背诵考点:向检察院申诉的程序
向检察院申诉的程序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依法办理。
(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近亲属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3)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出申诉的,经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4)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裁决尚未执行的申诉,由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5)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检察院不再立案复查,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
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6)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7)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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