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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福建省农信社招聘考试法学背诵考点:重新审判的情形

来源: 2020-04-05 11:41

重新审判的情形

经审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

(3)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4)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5)认定罪名错误的。

(6)量刑明显不当的。

(7)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8)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9)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冋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两级申诉制)

注意: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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