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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福建省军队文职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134)

来源: 2019-12-10 16:36

我国法律监督体系

我国法律监督体系依监督主体不同可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系统。

(1)国家监督

所谓国家监督,即由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依具体实施监督的机关不同,国家监督又可分为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三类。

①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所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在国家监督中居于主导地位,其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在整个国家监督中居于最高地位,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立法监督和对宪法和法律的监督。②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行政机关的监督是以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为主体所进行的监督。其监督对象和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监督;另一方面是对社会组织和公民行为合法性的监督。此处所指主要为前者。

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行政监督;另一种是专门行政监督。一般行政监督是依行政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进行的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在监督内容上包括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和对日常行政工作的监督。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以备案、审查、改变或者撤销等方式进行。至于日常工作监督,则主要依行政管理权限和隶属关系进行。

专门行政监督是行政系统内部的专门监督机关以特定的监督形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违法违纪情况所进行的监督。在我国,专门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察监督、行政复议监督和审计监督。行政监察监督是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所进行的监督。行政复议监督是行政复议机关依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所进行的审查监督。审计监督是国家专门审计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及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执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③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司法机关的监督是以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为主体所进行的监督。

第一,检察机关的监督。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称检察监督。检察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执法、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刑事犯罪活动所进行的监督。具体监督内容包括:法纪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对国家工作人员渎职和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的监督;经济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从事经济犯罪行为的监督;侦查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合法性的监督;审判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审判活动合法性的监督;监狱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活动合法性的监督。

第二,审判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亦称审判监督,是人民法院依法对法院系统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执法、司法、守法活动所进行的监督。它包括对内监督和对外监督两方面。对内监督是审判机关系统内部依审判监督权限和程序对具体审判活动及其裁决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对外监督是审判机关依诉讼程序对本系统外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行为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2)社会监督

所谓社会监督,即由国家机关以外的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进行的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社会监督因具体的监督主体和方式不同,又可分为政治或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和公民的监督。

①政治或社会组织的监督

政治或社会组织的监督在我国具体化为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的监督。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国家生活中居于领导地位,因而以它为主体所进行的监督在社会监督乃至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中国共产党的监督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通过行使政治领导权,督促所有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及企事业单位严格依照法律办事;二是通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党的组织系统对自己的党员和党的组织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人民政协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联系各方面人民群众的重要纽带,人民群众可通过这种形式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人民政协的监督包括:监督立法,参与重大决策、重要法律的协商讨论,提出修改意见;以视察、考察、调查研究的方式监督法律的实施。此外,人民政协的监督内容和范围还应包括对行使政治领导权的中国共产党和行使某些公共权力的政治或社会组织行为合法性的监督。

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既参与法律、法规,重大决策的制定、执行,也以各种方式参与对国家法律实施的监督,还以批评建议的方式,对中国共产党制定的大政方针以及行使政治领导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工会、青年团、妇联等社会团体以及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对涉及自己组织和工作范围的法律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具体的监督,其监督方式包括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诉诸舆论等。

②社会舆论的监督

社会舆论的监督主要指新闻舆论的监督,借助传媒手段进行。舆论监督的监督指向最为广泛,特别指向国家机关、政党、政治或社会组织运用公权力的行为。舆论监督具有涉及面广、影响性强、震动力大、透明度好、反应迅速、易取得轰动效应的特点,最能体现社会监督的广泛性、公开性、民主性、效率性要求。但完善舆论监督使其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是舆论媒体的相对独立和相关立法的完备。

③公民的直接监督

公民的直接监督指向广泛,特别指向国家机关、政党、政治或社会组织运用公权力的行为。宪法规定的公民的选举权、罢免权、表达权(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申诉、控告、检举权等,根本上都是一种直接的监督权。国家为此创设多种途径和渠道,提供充分的制度、程序、组织和物质上的条件和便利,是这种监督得以实现的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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