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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育保险条例全文

来源: 2019-01-24 17:15

 一、享受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发放标准
 
(一)女职工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
 
1.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2.吸引产、钳产、臂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
 
1.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2.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3.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4.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4、一次性补贴: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二)男职工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10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10(天)。
 
三、其它
 
1、经核定的生育津贴、男配偶假期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到单位,由单位管理和发放。用人单位要依据《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支付给职工本人。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待遇低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职工的实际支付,若职工本人平均工资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待遇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标准的,超过部分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2、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一次性补贴,用人单位要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标准支付给产妇。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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