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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读:第五十三条【监事的任职期限】

来源: 2017-08-14 16:30

  公司法解读:第五十三条【监事的任职期限】

  第五十三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解读】本条是对监事的任职期限的规定。

  一、根据本条规定,监事的任期不同于董事, 监事的任期是法定的,每届为三年。在任期届满后,重新选举又当选的监事,可以继续担任, 连任多少届没有限制。

  二、监事任期届满后没有及时改选出新的监事,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这两种情况下因其离任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选举出的监事就任前,为了符合于法律关于监事会人数的规定,同时为了维护公司利益, 防止出现监督的空白,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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