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读: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通知期限】
公司法解读: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通知期限】
第四十二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解读】本条是对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期限和会议记录问题的规定。
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期限。由于股东会并非公司常设机构,股东也非公司工作人员,因此,股东们对公司需要审议的事项并不熟悉,为了提高股东会开会的效率和股东的出席率,也为了防止董事会或控股股东在股东会上利用空袭手段控制股东决议,各国公司法都规定了股东召集的通知程序。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开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上作成会议记录,是方便公司备案和股东日后查询,要求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从真实性和合法性上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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