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读:第三十九条【股东会首次会议】
公司法解读:第三十九条【股东会首次会议】
第三十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解读】本条是对股东会首次会议的规定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在首次会议中行使的职权包括本条38条规定的股东会的职权,也包括由出资最多的股东通知全体股东参加首次股东大会的义务。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