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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读: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

来源: 2017-08-14 16:44

  公司法解读: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解读】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的规定。

  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有限责任公司应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然后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必须报经审批的,应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公司设立登记或者变更注册资本时提交的验资证明,须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验资证明,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

  公司登记机关批准后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并取得主体资格,可以依法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公司在设立登记后取得名称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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