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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读:第六条【公司设立】

来源: 2017-08-14 16:53

 公司法解读:第六条【公司设立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解读】本条主要是公司设立的规定

  一、公司的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为使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而依据法定程序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二、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政府审批的以外,可以直接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则须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公司的设立审批是指在公司设立登记前,必须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审查批准。有必要理解一下审批与登记的区别:

  1、发生的阶段不同,审批程序在登记程序之前,即对于必须经过公司设立审批才能设立的公司,必须经过公司设立审批才能设立公司,必须先通过审批获得许可,才能着手进行设立活动。

  2、主管机关不同。公司设立登记一律由法律规定的公司登记主管机关进行;而审批则是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政府主管机关或者政府授权部门进行。

  3、条件和程序不同,公司登记的条件和程序比较统一,而审批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往往只涉及某一类企业或某一行业的企业,由不同的政府部门负责。

  四、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有权了解已经登记公司的登记事项,达到透明度高,方便公众对公司了解,增加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如果公众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查询公司登记事项的要求,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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