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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解释:第七十七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来源: 2017-08-14 16:59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六)有公司住所。

  【解释】本条是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六个条件:

  第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需要有初始的投资者作为发起人,依法筹办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事务。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因此,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起人应当符合本法上述规定。

  第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为了保证公司有一定的资产从事生产经营,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本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项要求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即是指符合这一规定。同时,根据本法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第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为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份时以及进行其他的筹办事项时,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比如,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本法规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应当同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通过证券公司承销其发行的股份,等等。

  第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指记载公司组织和行为基本规则的文件,本条规定由发起人制订。同时,对于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发起人外,还有其他认股人,因此,本条规定发起人制定的章程,还应当经有其他认股人参加的创立大会通过。

  第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是指本公司与其他公司、企业相区别的文字符号。公司名称代表了该公司,没有公司名称,该公司就无法参与经济活动,无法受到法律保护。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公司名称,并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是指公司必须依照本法第四章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的有关规定,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等机构,并依法行使其职权。

  第六,有公司住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确定公司主要办事机构的地点,以便于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和有关部门对公司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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