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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所需文件及程序

来源: 2017-08-15 15:17

 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准备哪些文件?

  1、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2、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包括设立目的、业务范围、设立地点、设立期限等,申请书需由公司法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

  3、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章程;

  4、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申请报告,包括公司北京介绍、市场分析、经济测算;

  5、由投资者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的任命书(提供原件);由投资者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命书(提供原件);

  6、当地银行提供的银行资信证明;

  7、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或总经理、副总经理的简历,身份证明。外籍人员提供护照复印件,港澳同胞提供回乡证复印件;

  8、提供办公地点租赁协议书,租期至少一年(复印件);如遇到所经营项目有特殊规定的,还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

  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程序是什么?

  1、编报项目建议书

  投资者可通过各种途径选择合资、合作者,在了解其业务范围和资信状况,确定合作意向后,由中方投资者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在收到项目建议书之日的1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项目建议书登记后,中方投资者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2、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外投资者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就合资、合作经营项目有关的资金、规划选址、工艺技术、设备、原材料、销售、经济效益、外汇平衡以及基础设施配套等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困难的问题可提请审批机关协调解决。审批机关在接到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定意见,或连同合同、章程一并审批。对于建设和生产条件成熟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内容深度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用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代替可行性研究报告。

  3、报送合同、章程

  中外投资者在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即起草合同、章程。由中方投资者报送审批机关审批。

  4、申领企业代码

  领取合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即去上海市企业事业社团统一代码标识办公室申领企业代码。

  5、申请颁发批准证书

  合同、章程批准后,由中方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颁发批准证书。

  6、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中外投资者领取批准证书后,凭批准证书在30天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凡上海市负责审批的项目,工商行政管理局在7天内核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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