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股份公司的投资资格限制
1、企业年度检验为B级的企业不得增设分支机构,不得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2、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股份有限公司。
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和培训中心不得投资举办股份有限公司。
3、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它行业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会不得投资兴办股份有限公司。
5、外商投资企业成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应当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取得投资资格证明;
6、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对企业投资,也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得对外投资。
7、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8、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9、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问题。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10、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含自然人),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例如:被锁入"警示信息系统"的自然人,在锁入期间不能成为其他公司的新股东;不能在已担任股东的公司中追加或受让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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