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本人同意对其实施绝育手术,是否是医疗事故?
网友咨询:我的朋友王某(女)于2004年1月与张某(男)未领取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4年11月20日在某县人民医院住院生孩子,在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时,医院在未征得王某(女)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经张某(男)以丈夫名义要求对王某实施了绝育手术(输卵管结扎),后医院对王某实施了绝育手术,致王某(女)现丧失了生育能力,请问,在医院未征得王某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绝育手术,造成王某现不能生育,医院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能否构成残疾?残疾级别是多少?在本案中张某要求医院对王某实施节育手术,张某有无责任?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广东广州甘翌晓律师回复:
1、王某和张某以夫妻名义生活,张某签署手术同意书,医方已尽到善意注意义务也按诊疗规范操作,本案医方没过错,不承担责任。
2、王某可以追究张某的民事责任。
上海黄浦区刘晔律师回复:在与甘律师的商榷后,认为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实施特殊医疗措施时,应当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由本人或者亲属签字。医院未审核张某是否有王某授权,具有过错,应当与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甘律师又有了新的见解:从理论上而言,刘律师的观点是正确的。但结合实践分析,我觉得还是很难说医院有过错:
1、张、王以夫妻名义生活,张某以王某丈夫的身份陪她到医院分娩,王某没有向医院对张某的夫妻关系提起异议,故医院不需要审查结婚证即有理由相信张某是王某的丈夫。
2、根据每对夫妇只生一胎的计划生育国策,王被剖腹产后按政策就不应再生第二胎了。考虑到王正在接受剖腹产,要征求本人是否做绝育手术的意见确有困难,且是其"丈夫"主动提出做绝育手术的,所以医院有理由相信张某有权代理王某。
关于赔偿标准要结合医院所在地区的各项工资、消费指标计算,建议聘请律师为你处理。
看来要好好结合各位律师的建议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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