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法
应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法
王瑛说,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施行以来,在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权益等方面发挥了有效作用,但目前这部条例已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在具体医疗事故争议中,医患双方往往就鉴定、法律适用和赔偿责任等各执一词。
比如对于医疗事故的鉴定,既可由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也可由法医进行司法鉴定,两者的鉴定结论经常出现差异,甚至截然相反。当两种鉴定结论存在差异时,由法庭决定采信哪一种,具有很大的主观性。
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该不该赔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不需要赔偿;而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以"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为由提起诉讼,又有可能获得赔偿。至于赔偿数额,依据不同法规,差别甚至多达数十万元。
王瑛认为,制定这部法律,需要明确法院审理医疗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和鉴定、赔偿等问题;统一确定医疗事故鉴定主体;修订完善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和标准;明确医疗纠纷诉讼的举证责任;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伤害保险。
针对各地频频出现的"医闹"现象,王瑛提出,还应对各种危害医疗秩序、危害医患关系的行为制定制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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