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布执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近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
安徽省公布执行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为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两类。按这两类划分,全省共分为273个区域(区片)。为合肥、淮北、淮南(除潘集区)、马鞍山的市区制订了区片综合地价,为其他市、县(区)制订了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这次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订,报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较之前有所提高,从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看,每亩最高11.29万元、最低3.45万元;从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看,征用农用地每亩最高5.2万元、最低2.56万元,征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亩最高2.6万元、最低1.24万元。《通知》对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进行了安排:对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原批准补偿标准低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原批准补偿标准高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原批准补偿标准执行。《通知》还规定,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订的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每两年调整一次。
安徽省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主要遵循了以下四个原则:一是平稳过渡原则。为使新征地补偿标准与各地过去标准相衔接,实现平稳过渡,安徽省从2005年开始,逐年提高了实际执行的征地补偿标准,使实际执行标准与新标准间差距逐步缩小,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避免大起大落。二是适当提高的原则。新征地补偿标准,在各地原标准的基础上,适当考虑了未来农业产量提高、农产品价格上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提高等因素,同时体现失地农民长远生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将补偿标准适当提高。三是综合平衡的原则。对于各地制订上报的新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相邻市、县补偿标准,进行了衔接平衡,以防地区间差异过大。四是同地同价的原则。坚持同一地区同一补偿标准,不因建设用地项目或土地用途不同而有差异。
安徽省公布执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将进一步规范全省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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