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区征地补偿标准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市区征地补偿标准》已经2008年5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合肥市市区征地补偿标准
一、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补偿标准
合肥市区范围内征地补偿标准实行征地区片(见《合肥市市区征地区片划分图》)综合地价。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
每个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别是:
区片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9.18万元/亩;
区片Ⅱ征地区片综合地价7.59万元/亩;
区片Ⅲ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45万元/亩;
区片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72万元/亩;
区片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29万元/亩;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终以省政府批准公布的标准为准。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
(一)菜地
一类 1600元/亩(指大棚菜地);
二类 1400元/亩(指专业蔬菜基地);
三类 1200元/亩(指无灌溉设施,不能常年种植,产量不高的菜地)。
(二)粮地
一类 1100元/亩(指灌溉水田);
二类 1000元/亩(指望天田和水浇地);
三类 900元/亩(指旱地)。
(三)果园
一类 3000元/亩(种植在5年以上);
二类 2500元/亩(种植在3-5年);
三类2000元/亩(种植在3年以下)。
(四)林地
1200元/亩(包括竹林和苗圃)。
(五)鱼塘
精养1600元/亩;
一般1100元/亩;
放养超过2年的不予补偿;
水塘(蔺草、藕、菱)1100元/亩。
三、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说明
(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自2008年5月1日起实行,其中,合肥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经省政府批准公布后,统一执行省政府批准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
(二)国家、省、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政府可实时对本标准进行调整修订。
(四)三县应运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成果,尽快制定出台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五)本标准执行中的问题由合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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