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购电合同管理的通知
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电网经营企业与独立发电企业的经济关系,加强购电合同管理,针对目前电力市场的变化以及购电合同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现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购电合同是电网经营企业与独立发电企业为进行电力产品购售活动,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而订立的协议。购电合同的订立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体现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原则。凡是上网的独立发电企业必须与电网经营企业签订购电合同。
二、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应树立风险管理意识,高度重视购电合同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要严格执行合同审查会签制度,组织财经、法律、计划、用电、生产、调度等部门参加对购电合同的审查,并指定一个部门牵头负责,以购电合同管理工作有效进行。
三、进一步加强购电合同的审查管理,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查。购电合同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电力公司负责制定购电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国家电力公司及所属电力集团公司和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分别按规定的权限对所属企业的购电合同进行审查。对购电合同审查的范围、权限和报送程序规定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购电合同,必须经国家电力公司审查;
利用外资的电力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电厂,以及利用境外贷款建设的电厂;
已经或准备在境内外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电厂;
核电站;
跨省(区)送电的电厂;
国家电力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电厂。
(二)购电合同经审查同意并由主办单位出具书面意见后,购电方方可与售电方正式签订购电合同。
(三)购电合同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的,或购电合同期限已满并需重新签订的,均应按原审查程序审查。
(四)购电方不得与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电厂签订购电合同。
(五)严禁采取其它不规范的形式,对购售电双方的购售电经济行为进行约定;对应签而未签购电合同的,购电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对违反规定的申报审查程序,擅自签订合同、或补办协议的,应按《国家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国电政法[1998]54号)进行处理。
四、正确处理购电合同与其它方面的关系。电网经营企业要本着公平、公正、协商一致原则,与售电方进行购电合同的谈判。若电网经营企业同时以购电方、投资方、运行方或燃料供应方等多重角色参与项目,则应在不同的项目合同中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处理好购电合同与其它合同的衔接问题。购电方在购电合同中承担购电的职责和义务,不得在购电合同中包揽项目建设、运行、管理等风险。购电合同应为促进网厂分开、竞价上网,实现同网同质同价创造条件。
五、合理约定购电期限。购售电双方可根据未来电力市场的需求及实际情况签订长期或短期购电合同。长期合同的年限,火电厂一般不得超过20年,水电站一般不得超过30年,核电站一般不得超过25年。购电方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经营的独立发电企业签订的购电合同,其年限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项目经营期限。
六、电能收购方式应适应电力市场的变化。购电方不得向售电方保证机组的运行小时、上网电量,上网电能收购不得约定为定额利用小时,每年的正常购电量应结合当时的电力供求形势,参照电网内同类型机组平均利用小时合理确定。在同一电网内,同类型机组的利用小时,应基本保持在相同的水平。
七、电网经营企业应按购电合同收购电量。如遇电力市场发生变化,应等比例地调整购电量。对国家已批准的利用外资的电厂,应继续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执行。
八、上网电价必须按"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的原则进行测算。严禁购电方在购电合同中承诺具体的电价水平。上网电价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经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九、其他有关问题的处理原则。
(一)购售电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要明确具体,合理分担风险,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均应免责。
(二)政策法律等发生变化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对原合同做相应的变更。
(三)如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一般应选择中国境内的仲裁机构仲裁。
(四)严格区分履约责任。属购电方责任的,购电方应当对售电方进行补偿;属售电方责任的,售电方应对购电方进行补偿;其它原因造成的,购售电双方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
十、各电力集团公司、直属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应每年向国家电力公司报告购电合同的审查、签订及执行情况。
一九九九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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